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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浙银先进制造业发展投资基金 将选择第二批拟投资项目

发布时间:2025-04-05 15:29:15   来源:广东梅州兴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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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国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何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在修订条文时就参考了别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又如宪法要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研究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发展的趋势,研究了它们对于一些自由和权利的条款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它们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部分内容放在国家机构部分的前面还是后面。

列宁说过: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又如,我们的国家是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但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享有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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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一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研究任何问题都要把它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1954年宪法确认我国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1952年底,已经恢复了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所破坏了的国民经济,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并着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各个时期的阶级状况并不完全相同,代表各种阶级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有着变化发展,加之指导思想的正确程度也有所不同,种种因素决定了几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有着不同的特点。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已经正确地指明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的任务是迅速地变落后的农业国为先进的工业国。第二,在许多部门和地方提出的意见中,还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分歧,这就使秘书处在修改工作中发现和积累了大量问题,更加重视和谨慎地对待这些问题,经过调查和反复研究,并把这些意见向上面反映,以采纳那些比较符合实际的可行的意见,使宪法的修改具有更加稳妥的良好的基础。

一九八二年四月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秘书处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会议进行了九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接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决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从一九八二年五月到八月的四个月中,全国人民展开了广泛热烈的讨论,有的省参加讨论的人数占成年人的百分之九十,有的占百分之八十,正如彭真副主任委员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泛,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在修改宪法中,有人认为宪法不应规定中外合资经济,这种规定在各国宪法中是很少见的,但是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仍然写入了宪法,体现了灵活性,以有利于现代化建设。

总之,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广泛地参考了外国宪法的经验,吸收了外国宪法有用之处。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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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频繁的修改宪法也影响了人们对实施宪法的信心,降低了宪法在人们心目中所具有的权威。宪法除了总结中国的经验以外,还总结了外国宪法的经验,参考和吸收了外国的有用的经验。例如,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后果,给予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局面和气象,宪法密切联系文化大革命中任意抄家和抓人的非法行为,增写了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条款。

这和上次征求意见有所不同,上次征求意见没有提出任何具体问题,只是要求对修改宪法提意见,这次则提出了一个讨论稿,请大家针对这个讨论稿提意见,这就使提意见的人更能有的放矢,可以提出很具体的意见。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领导的意见和群众的意见又是一个反复结合的过程,对宪法修改草案党中央先后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过四次。从这些书面材料可以看到,不但参加提出修改意见的人数是很多的,代表的方面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和国家机关、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等,而且意见非常广泛和丰富。从下述情况和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为了坚持我国的根本性质和制度,宪法规定我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如果没有高度的原则性,或者它的原则性受到削弱或损害,就不能体现或完全体现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不能代表或完全代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也不能体现或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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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应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保留和继承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好传统,参考外国宪法中可以吸取的内容,但不能照搬。联系这一实际情况,宪法对不利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损于国家长远或根本利益的行为,则不予规定。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因此,过去几部宪法都没有列入关于政协的内容。在办学途径上宪法也作了实事求是的灵活的规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由此可见,我国在一九五四年宪法颁布以后,对宪法进行多次修改,这是特殊的历史情况造成的,影响了我国宪法的稳定性。一九八二年宪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力求合平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和具有严格的科学性。但是一九七八年宪法由于基本上没有摆脱文化大革命中的左的影响,仍然保留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而对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仍然没有完全恢复。

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九五四年宪法遭到破坏,这并不是说这些经验本身不好,而是由于文化大革命这种特殊原因,使一九五四年宪法中这些好经验没有继续下去,修改宪法不是抛弃这些好经验,而是要继续坚持下去,有些经验要使它更加完善和发展。例如,我国还存在待业人员,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宪法就没有像一九七八年宪法那样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

第一,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复杂的大国,所以,对许多事情不能规定得太死、太绝对,不能一刀切。第六,正在试验阶段的制度、政策和方法,一时尚难有定论的,不写入宪法。

宪法不稳定或遭到破坏,立法的基础和整个法制就会动摇或破坏,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就会遭到损害,国家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会受到损害。广泛地汇集和听取广大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就为解决这些困难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作好修改宪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由此可见,一九八二年宪法的诞生过程一开始就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在非常广泛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这部宪法来自广大群众之中,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创作。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不但有法学工作者参加,而且有历史学家、理论工作者参加,还多次召开理论界、法学界、改治学、政治经济学、哲学等方面代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力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它的制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它是我国人民已经取得的成果的记录,是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的总结,规定了今后国家的任务和发展方向,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它又是一门社会科学,要使它成为真正科学的、合乎实际的而不是虚构的东西,就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如果偏离了这些原则,经济建设就会遇到挫折或迷失方向。

修改宪法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党中央最了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情况,最了解人民的要求和愿望,通晓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战略和策略,有丰富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只有党中央才能为修改宪法提出明确的指导思想、重大的方针和政策,例如,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等,这就使修改宪法的工作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地进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的原因之一,是和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的某些设想和理论加以误解和教条化分不开的。

这些规定反映了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它不是关门空想出来的或照抄照搬别人的,所以它是比较好的。现在的情况和一九五四年虽然已经不同,但是宪法仍然鲜明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次征求意见要比上次更加深入,这是把上次汇集的意见,经过整理、研究和集中,再返回到群众中去,因此有些意见比上次提得更深入。我国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有民族自豪感,看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我们决不能崇拜外国,妄自菲薄。

一九七八年宪法正是由于没有摆脱十年内乱中的左的错误观点,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因而存在一系列左的错误,在它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中都有具体表现。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原则性很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同时又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许多自治权利,自治机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表现了宪法的灵活性。一九八二年宪法正是更好地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比一九五四年宪法又有很大的发展。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7页)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我们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然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也不能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中去找现成答案,只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以我国自己的经验为主。宪法还规定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包括西医和中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宪法不但继承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优良传统,革命根据地的经验,而且参考了旧中国的宪法,从中借鉴有用的东西。从这些意见中,大体可以看到各方面、各地方和广大人民对修改宪法的一些共同的基本要求,这就是修改宪法的群众基础。

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和享有自主权。第一,宪法加强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加强了地方各级人大,赋予省、直辖市人大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进一步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对最高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员实行一定任期的限制,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把乡政权和农村人民公社分开,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这些规定都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些重要改革。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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